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从广义上说,几乎涉及除涉密系统以外的电子政务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价值功能、相关政策法规、资源分类体系、资源组织、门户技术、网页规范、发展方向等七个方面来论述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一、价值和功能
(一)定义
政府网站是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政府网站是由政府机关主办的网站。但政府机关主办的网站不一定是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机关主办的代表本政府机关的网站。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网站是否是政府网站?这里必须对政府机关的概念进行定义。一般而言,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本身就是政府机关,其主办的代表本机关的网站当然是政府网站。
(二)价值功能
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龙头,能够综合体现出电子政务的后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系统及制度保障等各个要素发展水平。是企业和社会公众感知和获取电子政务服务的平台。
首先,政府网站要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种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府机构组成、人事、财政、统计数据、行政处罚、考试、劳动就业、医疗、住房、交通等信息,这就是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第二,政府网站要以服务为核心,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围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在线事务办理、在线公共服务,这就是政府网站的在线办事服务功能。
第三,政府网站要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桥梁,为建设民主型政府服务。征集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民的申诉、意见、建议、投诉等,为公民行使自身的权利提供渠道,这就是政府网站的互动交流功能。
政府网站在实现上述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功能的同时,还要实现和技术相关的功能。如检索功能、个性化服务功能等。
政 府网站的基本价值在于,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整合各种政务信息资源,使企业和公众更充分地享受电子政务带来的便利,这是一切政府网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门户网站
所谓门户网站,是指通向某类综合性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的概念起源于互联网上的目录服务,世界上最早的门户网站应该是美国的雅虎网站。在我国,典型的门户网站有新浪、网易和搜狐等,主要承担了媒体功能和服务及应用提供商功能。门户系统是一个应用框架,它将各种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互联网资源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之上,并以统一的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
随着电子政务概念的发展,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企业门户的基础上,出现了政府门户网站的概念。我国对什么是政府门户网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许多政府网站都称自己为门户网站。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部门网站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提供的服务主要受到该部门所承担职能限制,服务对象比较有限,不能称为门户网站。而代表一级政府的网站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全体公民,服务内容和一级政府所承担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相关,这类网站才可以称为门户网站。这是一种以政府网站主办机构的职能来对政府网站进行分类的思路。
另一种观点从资源整合的角度来考察一个政府网站是否可以称为门户网站。一个政府网站,如果其主要功能之一是整合本部门和下级政府对应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政府网站的相关资源,并将相关应用系统、数据资源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之上,这一网站就可以成为政府门户网站。
笔者认为,门户网站是否名不符实,关键是看它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功能的整合程度。
二、相关政策法规
(一)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为政府网站开展互动交流提供了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政府网站与公民互动交流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许可法和电子签名法为政府网站在线事务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各级政府利用网络提供事务处理服务,实现网上协同办公、并联审批构建起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为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法律环境的差距
1.电子政务的法律效力问题 。除了行政许可法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效力作过相关规定以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效力作出根本性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而电子政务的行为又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将无从寻求法律救助。
2.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行为有效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四个,即主体要件、职权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特别是没有规定网络行政行为不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特殊的程序性要求。这就给认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效力造成了极大困难。
3.政务信息公开问题。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先后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政务公开法》不同,我国在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早在1988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保密范围、泄密责任等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法特别确立的“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的原则,与电子政务下行政公开的要求无疑有着较大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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